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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第21條)
(1)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預先為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2)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3)機關依採購法第21條第1項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者,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之文件中載明後續辦理採購時邀請廠商投標之規則。
(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採選擇性招標之方式辦理。
下列何者不是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因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得採限制性招標所稱之專屬權利: (第22條)
(1)商標專用權。
(2)專利權。
(3)著作權。
(4)電路布局權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第22條)
(1)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機關辦理採購,其屬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3)採購法所稱共同投標,指2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
(4)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第22條)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專屬權利,不包括商標專用權。
(2)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合格標,指審標結果無廠商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3)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所稱百分之五十,指追加當次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4)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機關採購房地產訂有底價者,訂定底價時應考量: (第22條)
(1)當地近期買賣實例。
(2)政府公定價格、評定價格或標售之價格。
(3)房地漲跌趨勢。
(4)以上皆是。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應先編擬計畫依規定層報核定,此計畫內容不包括:(第22條)
(1)採購房地產及指定地區採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2)政府公定或評定價格。
(3)附近買賣實例或其他徵信資料。。
(4)預估底價
委託技術服務須縮短時間完成者,得按縮短時間之程度酌增費用,其所增費用:(第22條)
(1)須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算。
(2)得專案議定。
(3)須採總包價法計算。
(4)須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算。
下列何者不是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得採行的方式:(第22條)
(1)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
(2)在相關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經機關認有特殊表現或貢獻者審查擇定後,再通知廠商提出計畫書。
(3)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作品及設計說明書。。
(4)公開徵求廠商提出設計建議書,經評選入選者再邀其提出設計作品供評選
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設計競賽,設計成果之製作費用:(第22條)
(1)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為原則核實給付。
(2)採總包價法為原則,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亦同。
(3)以採總包價法為原則,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4)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但屬得標廠商代收及代付之費用,得核實給付。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之公開評選屬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件,服務費用之計算適用: (第22條)
(1)服務成本加公費法。
(2)費用百分比法。
(3)按月、按日或按時計酬法。
(4)總包價法或單價計算法。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下列何者不是得適用之採購方式: 。(第22條)
(1)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2)公開評選。
(3)公開招標。
(4)統包
機關依「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以公告程序辦理設計競賽,設計競賽優勝者須於獲選後提供製作成品服務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其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報酬之規定為? (第22條)
(1)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2)屬實際績效提高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之一定比率,且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
(3)屬服務費用降低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4)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依契約所載計算方式給付,且以不逾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機關辦理設計競賽,其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五十為原則,其屬實際績效提高者之契約給付金額,以不逾契約價金總額或契約價金上限之百分之幾為原則? 。(第22條)
(1)五十。
(2)三十。
(3)二十。
(4)十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房地產之採購,下列何情況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規定不得免除公開徵求: (第22條)
(1)毗鄰房地產或畸零地之採購,係與現有房地產合併,以應業務需要者。
(2)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者。
(3)機關間房地產之取得。
(4)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採購房地產,其訂有底價者,訂定底價之時機:(第22條)
(1)辦理公告前。
(2)開標前。
(3)比價前。
(4)以上皆非。
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之規定,機關與認定適合需要者之議價及決標,下列何者為應載明於徵選文件之方式: 。(第22條)
(1)適合需要者僅1家時,辦理第2次招標開標。
(2)適合需要者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
(3)適合需要者在2家以上者,以比價方式辦理。
(4)其採固定費用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得免除議價程序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評選專業服務廠商,其第1次開標,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投標廠商須幾家即可開標? 。(第22條)
(1)3家以上。
(2)1家。
(3)6家以上。
(4)2家以上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辦理設計競賽廠商公開評選,其投標廠商有幾家即可開標? (第22條)
(1)1家。
(2)2家。
(3)3家。
(4)6家。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資訊服務,有關廠商之服務費用,得於契約規定於訂約後預付一部分,但該部分不得超過契約總額上限之百分之幾為原則?(第22條)
(1)五十。
(2)三十。
(3)二十。
(4)十五。
下列何者屬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之適用要件? (第22條)
(1)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
(2)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
(3)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
(4)以上皆是
機關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所稱百分之五十,下列何者正確?。(第22條)
(1)該次追加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
(2)該次追加金額占追加後主契約金額。
(3)追加累計金額占追加後主契約金額。
(4)追加累計金額占原主契約金額之比率
某鎮公所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辦理限制性招標採購,以下何者為正確?(第22條)
(1)因採購案件為排水工程,可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通案核准。
(2)因屬緊急採購,僅逕洽某廠商議價即可,免優先洽二家廠商比價。
(3)不適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4)以上皆非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契約變更,下列何者錯誤?(第22條)
(1)僅適用於工程採購。 。
(2)契約金額如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該條款所稱原主契約金額,得以支出部分之金額計算之。
(3)該條款所稱「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之情形,係指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不包括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或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
(4)機關辦理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下列何種情形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重大改變者」? 。(第22條)
(1)投標廠商資格放寬。
(2)履約數量明顯變更。
(3)履約期限明顯變更。
(4)以上皆是
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第22條)
(1)採購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2)採購專利產品,得採限制性招標。
(3)採購原住民、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所提供之產品或勞務,得採限制性招標。
(4)在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得採限制性招標。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服務費用降低或實際績效提高時,得依情形給付廠商獎勵性報酬,其屬服務費用降低者,為所減省之契約價金金額之一定比率,以不逾百分之幾為原則?。(第22條)
(1)五十。
(2)三十。
(3)二十。
(4)十
某國立大學辦理學生活動中心興建工程,施工期間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而擬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6款辦理,下列何者非屬其適用條件?(第22條)
(1)新增項目。
(2)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
(3)原契約項目之減少。
(4)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以公開取得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者下列何者為正確:(第23條)
(1)以採購法第34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之方式刊登公告。
(2)可於公告文件載明截止收件日期,不必載明開標時間及地點。
(3)其決標結果得不通知廠商。
(4)廠商不得提出異議。
依採購法第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應取得幾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1)1家。
(2)2家。
(3)3家。
(4)依招標文件規定家數。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者,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採限制性招標者,應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並經下列何程序,得採限制性招標? (第23條)
(1)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2)簽報主管機關認定。
(3)預算書敘明。
(4)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某國立大學採統包方式辦理步道工程採購,總金額為新臺幣95萬元,下列何者不是得採行的方式?(第24條)
(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公開評選。
(2)公開取得企劃書。
(3)公開招標。
(4)最有利標決標。
列敘述何者正確? (第24條)
(1)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2)統包採購不得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
(3)共同投標廠商應於簽約時檢附共同投標協議書。
(4)所稱統包,指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監造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第25條)
(1)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2)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3)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4)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第25條)
(1)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廠商競爭者。
(2)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3)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4)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共同投標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為非: (第25條)
(1)應載明各成員之主辦項目及所占契約金額比率。
(2)協議書內容與契約規定不符者,以協議書內容為準。
(3)應載明各成員於得標後連帶負履行契約責任。
(4)協議書內容,非經機關同意不得變更
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時應檢附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下列何者為非:(第25條)
(1)由各成員之負責人或其代理人共同具名。
(2)投標前應先報請招標機關審核。
(3)經公證或認證。
(4)載明共同投標廠商之代表廠商、代表人及其權責。
採購法第25條第1項允許共同投標之個別採購特性,為下列何種情形: 。(第25條)
(1)允許共同投標有利工作界面管理者。
(2)允許共同投標可促進競爭者。
(3)允許共同投標,以符合新工法引進或專利使用之需要者。
(4)以上皆是
共同投標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各款所列情形,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者,應刊登:(第25條)
(1)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刊登。
(2)一律刊登全體成員名稱。
(3)刊登代表廠商名稱。
(4)以上皆非
機關擬定之技術規格無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且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爰於招標文件列舉特定之3廠牌並註明「或同等品」,其所列廠牌應符合之情形,以下何者為非?(第26條)
(1)所列廠牌之價格應相當。
(2)所列廠牌僅供廠商參考。
(3)所列廠牌目前市場上均有供應且取得容易。
(4)所列廠牌之尺寸規格應相同。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應由下列何者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第26條)
(1)評選委員會。
(2)開標主持人。
(3)招標機關。
(4)主管機關。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者(第26條)
(1)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2)招標文件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者,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以供審查,並無違反採購法規定。
(3)機關於招標文件要求特定之商名,並註明「或同等品」字樣者,即不違採購法。
(4)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
下列政府採購資訊應刊登政府採購公報1日之公告,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 。(第27條)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公告審查。
(2)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
(3)採購法第34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4)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下列何者不是應登載之事項: 。(第27條)
(1)履約期限。
(2)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3)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4)辦理決標之時間及地點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下列何者不是應登載之事項:。(第27條)
(1)履約期限。
(2)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3)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4)辦理決標之時間及地點
依採購法第93條簽訂之共同供應契約應公開於何處供各機關利用?(第27條)
(1)訂約機關之資訊網站。
(2)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網站。
(3)各適用機關之資訊網站。
(4)政府採購公報。
下列何者為非: (第27條)
(1)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因涉及轉售,未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
(2)公告金額以上特殊採購,其以預算金額訂定特定資格條件者,應於招標公告載明預算金額。
(3)公開招標辦理之招標公告,應載明是否屬公共工程實施技師簽證者。。
(4)採用複數決標之方式者,應俟全部項目決標後一次刊登決標公告
機關辦理廢標,其刊登無法決標公告之期限為:(第27條)
(1)自決標日起30日內。
(2)自廢標日起30日。
(3)下一次刊登招標公告前。。
(4)自廢標日起14日內
機關如欲在開標後辦理廢標,須刊登以下那一個公告:(第27條)
(1)更正公告。
(2)決標公告。。
(3)定期彙送。
(4)無法決標公告
下列採購之招標資訊之公告,何者依規定得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27條)
(1)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公開評選。
(2)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之公開徵求。
(3)依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決標結果公告。
(4)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之廠商名稱與相關情形
下列何者不是應刊登採購公報1日,並公開於主管機關之政府採購資訊網站之政府採購資訊? (第27條)
(1)公開招標之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
(2)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之公告審查。
(3)採購法第49條公開取得廠商書面報價。
(4)採購法第61條規定之無法決標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依採購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其等標期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前開所列「機關」係指下列何者? (第28條)
(1)招標機關。
(2)上級機關。
(3)主管機關。
(4)行政院。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依採購法第42條第2項規定,辦理後續階段之邀標,由機關視需要合理訂定之,但等標期不得少於幾日?(第28條)
(1)3日。
(2)5日。
(3)7日。 。
(4)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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