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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公寓大廈,下列何者正確?
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僅指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僅指使用上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僅指構造上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區分所有,下列何者正確?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應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專有部分有所有權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共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應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共有部分有所有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專有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構造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專有之標的者
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構造上之獨立性,且為專有之標的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共用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共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共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約定專用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共用部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公寓大廈專用部分經約定供共用部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公寓大廈專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約定共用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專用使用者
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經約定供專用使用者
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下列何者正確?
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指專有部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專有部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指共有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共有部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指區分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共有部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所稱住戶?
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共有部分之使用者
公寓大廈之承租人
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所有權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
為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之組織
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組織
得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負責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所有權人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指未成立管理委員會,由區分所有權人推選住戶一人,為負責管理公寓大廈事務者
起造人於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前,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公寓大廈未組成管理委員會且未推選管理負責人時,區分所有權人依法互推之召集人為管理負責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服務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由專有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由管理委員會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稱為:
規約
公約
專有規約
區分所有公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於下列何者,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專有部分
約定專有部分
共用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專有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
共有部分
約定共用部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專有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於修繕專有部分時,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住戶因維護專有部分,必須進入他人專有部分時,他住戶不得拒絕
於維護專有部分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住戶應遵守事項之敘述,何者正確?
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
於維護、修繕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應經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住戶應遵守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管理負責人因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時,可以拒絕
管理委員會因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管理負責人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不得拒絕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之敘述,何者錯誤?
公寓大廈之停車位,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變更顏色,下列有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受報備有案之管理委員會議決議之限制
受報備有案之規約之限制
應依法令規定辦理
受報備有案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周圍上下變更構造之敘述,何者正確?
住戶違反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經報請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該住戶應於3個月內回復原狀
經制止,3個月內未回復原狀者,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回復原狀
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有下列何種年齡住戶,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
65歲以上老人
14歲以下兒童
25歲以下孕婦
70歲以上婦女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專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之使用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但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區域計畫法之規定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使用約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法院為必要處置,如有損害,住戶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住戶違反約定事項,主管機關應主動予以制止
住戶違反約定事項,法院應主動予以制止
公寓大廈之停車位經約定專用後,其修繕、管理、維護,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正確?
由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
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其費用
由各共有部分之使用人負擔其費用
由各專有部分之使用人為之
公寓大廈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下列相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由區分所有權人為修繕、管理、維護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修繕、管理、維護
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
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或改良,應依下列何種會議之決議為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共用部分使用人會議
管理委員會議
住戶會議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下列何者負擔?
由公共基金支付
由政府支付
由共用部分所有人分擔
由共用部分所有人按其比例分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維修費、修繕費負擔之敘述,何者錯誤?
共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專有部分之樓地板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專有部分之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重建之敘述,何者錯誤?
經三分之二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即可重建
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人數不在此限
嚴重毀損、傾頹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人數不在此限
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之同意方可重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專有部分使用之敘述,何者錯誤?
住戶違反規約使用規定,經制止而不遵從者,管理委員會逕報司法機關處理
住戶違反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住戶應依規約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專有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起造人提列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交付信託
起造人就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所應提列之一定比例或金額,其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起造人依法完成點交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
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由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交付信託
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運用
由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
應設專戶儲存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
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讓與
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扣押
得因區分所有權人個人事由為抵銷
關於公寓大廈公共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之公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定期公告
應由管理委員會定期公告
應定期將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情形公告
應定期將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情形公告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原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經催告最長幾日內仍不移交時,得訴請法院命其移交 ?
7日
3日
15日
30日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應納公共基金,至少逾多少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2期
1期
3期
4期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積欠依法應分擔之費用時,下列何者非屬得訴請法院強制住戶遷離之要件?
經促請其改善,於二個月內仍未改善者
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
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為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區分所有權人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之要件?
於法院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
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由管理委員會處以罰鍰
區分所有權人違法於樓梯間堆置雜物、設置柵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經載明於規約者,始生效力?
專有部分、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
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
財務運作之監督規定
糾紛之協調程序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權利義務的敘述,何者錯誤?
應繼受原區分所有權人欠繳之地價稅與房屋稅
應於繼受前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等資料
應於繼受前向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相關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等資料
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的敘述,何者錯誤?
管理委員會得逕為訴請法院強制無權占有人遷離
有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已逾二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應遵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最長多久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1年
9個月
6個月
3個月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
(B)
(C)
(D)
經住戶1/5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請求者
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為召集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敘述,何者錯誤?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時,由住戶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
召集人無法依規定產生且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
得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為召集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非封閉式之公寓大廈集居社區,以該辦公、商場部分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並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其規約應明定之事項?
約定營業項目及種類
公共基金之分配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範圍及管理維護費用之分擔方式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範圍之劃分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之表決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
各共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數表決權
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共同行使
數人共有共用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採多數決行使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代理出席之受託人,下列何者錯誤?
現住戶
配偶
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
承租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起造人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建築物所有權登記之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3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
起造人為數人時,應經主管機關選任一人為之
起造人於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前,主管機關為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主任委員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
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主任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7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開會
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
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
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議案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以上提議
須出席人數3/4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3/4以上之同意
規約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得另有規定
應有區分所有權人2/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2/3以上出席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未獲致決議,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以出席人數1/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1/3以上之同意作成決議
決議之會議紀錄依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7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1/5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1/5以上出席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依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不須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須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公寓大廈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會議紀錄應經各區分所有權人簽名確認後再公告之
於會後15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
由主席簽名
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職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約定專用部分之確認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管理委員會權利義務之敘述,何者錯誤?
管理委員會不具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之成立,何者錯誤?
公司之負責人須具有國家證照
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
應辦理公司登記
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有關公寓大廈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獨立建築物所有權之牆壁,以牆之內緣為界
建築物共用之牆壁,以牆壁之中心為界
附屬建物以其外緣為界辦理登記
無隔牆設置者,以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為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下列有關公寓大廈規約草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管理委員會議訂定規約成立前,視為規約
規約草約經承受人簽署同意後,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前,視為規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設計變更時,應檢附規約草約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規約草約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最久幾日內移交之?
7日
3日
15日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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